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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近役齡男子及役男出國的相關規定 |
| 役齡男子(役男) |
| 年滿19歲當年1月1日以後,至滿40歲當年12月31日止。 |
【可以】
| 1. |
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可由就讀學校,向戶籍地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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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短期出國觀光或遊學:在學或未在學役男,可持國民身分證、護照正本及印章,向戶籍地或鄉鎮市公所兵役科申請。(但20歲以上在學有緩徵資料役男,可到入出境管理局申請或其各地服務處,臨櫃申請護照加蓋「出國核准章」,或至境管局網站以網路方式申請「出國核准文件」。);每次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
【不可以】
| 1. |
尚未履行兵役者,不開放出國留學。 |
| 2. |
役男出境超過規定期限返國者,將限制當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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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近役齡男子 |
| 年滿16歲當年1月1日起,至滿18歲當年12月3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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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 1. |
役齡前入境及出境不用申請核准,只須持憑護照返國、出國。惟,接近役齡男子首次出境,應在護照末頁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 |
| 2. |
必須於役齡前,即滿18歲當年的12月31日以前出境就學(所謂「就學」:指出境至國外後有在學之事實,不限定就讀正式學歷學校)。 |
| 3. |
役齡前(18歲前)出境國外,並在19歲當年12月31日前在國外就學的役齡男子,只要符合下列條件者,可以檢附經驗證過的在學證明,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再出境,每次停留不得逾2個月。【於返國停留期限屆滿,必須延期出境者,如符合規定(重病、意外災難、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或國外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可以檢附國內就醫醫院診斷書、相關證明或經過驗證的國外就讀學校所開具的假期期間證明,直接向境管局申請辦理,獲准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即單次國內停留期間最長可達4個月】:
| (1) |
在國外就讀當地國家教育機關立案的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 |
| (2) |
就學最高年齡,大學可就讀至24歲,研究所碩士班至27歲,博士班至30歲,但大學學制超過4年者,每增加1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1年,若畢業後接著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但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33歲為限,均計算至當年12月31日止。 |
注意:內政部雖於民國92年5月,放寬規定為:役齡前出國就學者,於19歲當年在國外不限定就讀正式學歷學校,但只要是滿19歲的役齡男子要返國時,還是必須符合就讀當地國家教育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才可以合法再出境,而修習學士、碩士、博士學位,就學最高年齡之限制條件,並未改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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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就學役男使用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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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者須在回國日前三個月內準備好經駐外辦事處驗證過的在學證明正本,其內容一定要註明「就學年限」,於就學期間內可多次使用(若未註明就學年限只能限單次使用),另外,須檢附同一學校的下列文件之一(均不必再驗證),只收繳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
| (一) |
上學期成績單(指學期結束返國時之前一學期,而非甫結束之學期)。 |
| (二) |
尚未逾繳費截止日期之繳費通知單(指尚未開學,且正要開學的那一學期)。 |
| (三) |
逾繳費截止日期之當(下)學期(年)繳費通知單及匯款單。 |
| (四) |
回國前確曾在同一學校就學之證明(如學分證明、入國之日起算前三個月內由就讀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新的學生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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